落實寬恕,拒絕遺忘

in #cn-reader6 years ago (ed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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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月流逝,原來今年是六四事件發生三十周年,媒體亦開始各自製作不同的悼念特輯,雖然事件發生時本人還年少,但作為歷史的見證者,本人有責任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把多年以來的感受和反思帶給不同的人,讓同路人得到鼓舞,讓不了解事件的人認識到三十年前在中華大地上,有一大群人無視中共的壓迫,勇敢地向獨裁者說不,最後卻得到被無情鎮壓的結局。

這不是本人第一次在本blog撰寫有關六四的文章,因此這篇文章不會再重覆從前所說的,反而是對從前所寫過的題目的延伸,那就是再思寬恕。

再思寬恕

2013年,本人曾經就八九學運領袖柴玲發表的《寬恕論》和《喜悅論》討論何為寬恕,主要是以個人貧乏的經歷和由柴玲所寫的《I Forgive Them》(我原諒他們)和《再談寬恕》兩篇文章為脈絡所寫,今日回看,發現當年的自己對寬恕的認知其實仍很表面。

讓本人產生這認知,是兩年前本人和教會一位肢體傾談時,發現他被過去一件痛苦非常的經歷所束縛。雖然他口口聲聲說已不再介意此事,但從他的情緒和思維模式,本人的直覺告訴本人,他其實一直都沒有寬恕那個害他變成這樣的人。不同遙遠的柴玲,那肢體是本人所認識,活生生的存在,本人實在無法無視他的痛苦,於是下定決心要好好地學習寬恕,好去幫助他,沒想到這段經歷成為我決定接受呼召,去讀輔導的契機。

在這段時間,本人不斷反思為何寬恕這麼難?為何如柴玲般原諒鄧小平、李鵬,或如韓國電影《密陽》(2007年)的主角李申愛(全度妍飾)般原諒那殺她兒子的兇手,那些基督教式寬恕,總給人一種違背人性的感覺?

其實戲內的李申愛已將答案告訴我們:「上帝怎麼可以在我原諒他之前,就先原諒他了呢?」原來是因為人,特別是基督徒,不自覺地誤把寬恕和赦免混為一談,以為它們是一樣的東西,但按聖經的解釋,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赦免是指一個人犯罪,理應要接受公義的審判所判處的刑罰,但因審判官憐憫他,不用他受罰,那就是赦免

「但他有憐憫,赦免他們的罪孽,不滅絕他們,而且屢次消他的怒氣,不發盡他的忿怒。」(詩篇 78:38)

即是赦免不是一般人,亦不是受害者的事,而是審判宮,即天上的主的事,所以人宣稱原諒某某是完全違反人性的,因這是屬神性的事,所以這一定是難,因我們正在做一件人既無能力,亦沒資格做,只有神才可以去做的事。

那寬恕究竟是指甚麼?

「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馬太福音 6:12)

「我要寬恕他們的不義,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希伯來書 8:12)

如經文所言,或如馬太福音 18:21–35王和僕人算帳的比喻一樣,寬恕是指免了人得罪我們的債,不記人的惡,即是受害者不再記掛著加害者對自己施加的傷害,不再受到其影響,亦不會想到去報復,更不會痴痴地等著加害者改變,即使受害者永遠再見不到加害者,加害者一直都沒有認罪悔改,都可以,亦需要做到的事,因這是讓心靈的創傷得醫治的必經途徑。

為甚麼耶穌用免債來比喻寬恕呢?不知各位有沒有借錢給人應急的經驗,又有沒有碰過借錢不還的人?我家就試過了,話說父親大人於二十多年前借了五萬元給一位朋友應急,怎料那位朋友拿到錢後馬上人間蒸發。不過父親大人對金錢有很獨特,卻又非常符合聖經教導的看法,他認為借錢是幫助人的途徑,人家都是到山窮水盡的地步才找你借,借出了,就不要指望人家有意圖,或有能力去還,這就是免了人的債,不記人的惡,否則天天都記著那五萬元,豈不神經衰弱?

「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申命記 15:8)

「你們若借給人,指望從他收回,有什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給罪人,要如數收回。你們倒要愛仇敵,也要善待他們,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你們的賞賜就必大了,你們也必做至高者的兒子;因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惡的。」(路加福音 6:34–35)

老實說,雖然我們不時被人得罪,但得罪我們的人只屬少數,對我們構成的傷害亦有限,但主耶和華就不同了,得罪祂的,是歷世歷代的全人類,人類對神、對己、對萬物構成的傷害,筆墨實在難以盡錄,到今日神都沒有毀滅人類,實在是奇蹟,祂之所以能做到,是因為祂實在愛我們

「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得前書 4:8下)

所以祂才能不記我們的惡,其實從王和僕人算帳的比喻中,首先寬恕人的是神

「天國好像一個王要和他僕人算賬。才算的時候,有人帶了一個欠一千萬銀子的來。因為他沒有什麼償還之物,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兒女並一切所有的都賣了償還。那僕人就俯伏拜他,說:『主啊,寬容我,將來我都要還清。』那僕人的主人就動了慈心,把他釋放了,並且免了他的債。」(馬太福音 18:23–27)

那些得罪我們的人,就是那個只欠了十兩銀子的同伴,因此寬恕的秘訣,在於愛

「最要緊的是彼此切實相愛,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得前書 4:8)

拒絕遺忘

不過所謂免了人的債,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只是指心身靈不再受昔日的傷害所影響,而非忘記此事,所以即使得罪我們的人是無法觸及的存在,受害者或知道此事的人,都有責任向加害者、世人表達自己所受的傷害,好使加害者願意面對自己的錯誤,不再逃避

「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利未記 19:17)

否則罪就會落到我們的頭上。

同樣,雖然王免了那個欠了他一千萬銀子的僕人的債,但他卻沒有忘記那僕人欠了他錢的事實

「那僕人出來,遇見他的一個同伴欠他十兩銀子,便揪著他,掐住他的喉嚨,說:『你把所欠的還我!』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說:『寬容我吧,將來我必還清。』他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監裡,等他還了所欠的債。眾同伴看見他所做的事就甚憂愁,去把這事都告訴了主人。於是主人叫了他來,對他說:『你這惡奴才!你央求我,我就把你所欠的都免了,你不應當憐恤你的同伴,像我憐恤你嗎?』主人就大怒,把他交給掌刑的,等他還清了所欠的債。」(馬太福音 18:28–34)

若把自己是罪人的身分忘記,無論是否信徒,其結局只有一個,就是繼續在有意無意間不斷犯下相同的罪惡,最後被審判萬人之主趕到審判臺前,不得赦免。

所以為己為人,都要拒絕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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