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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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军队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军队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军队党内监督,规范军队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央军委和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武警部队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全覆盖。
  陆军、海军、空军、战略支援部队所属副战区级单位党委,火箭军、武警部队所属军级单位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强巡察力量,开展巡察工作。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着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定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军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着力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强化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确保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决策指示的贯彻执行,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
  第四条 巡视工作必须坚持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军委1名副主席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军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担任。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政治工作部主任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有关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
  (二)研究提出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领导实施中央军委巡视工作,听取中央军委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
  (四)研究中央军委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中央军委请示巡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巡视工作重要情况;
  (六)对中央军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分析研究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开展巡视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八)研究处理军队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有关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贯彻本单位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领导实施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听取本单位党委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
  (四)研究本单位党委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单位党委请示巡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巡视工作重要情况,有关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六)对本单位党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本单位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同时履行巡视组办事机构职能。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保障和参加中央军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拟制军队巡视工作政策法规制度;
  (四)对中央军委、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军队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与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调;
  (七)办理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保障和参加本单位党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对本单位党委、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本单位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与本单位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调;
  (六)办理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军委设立中央军委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中央军委巡视组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设立本单位党委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向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由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等人员组成。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建立巡视组组长库。巡视组组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视任务,从组长库中提出人选意见,一次巡视一授权。中央军委巡视组组长由中央军委批准,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组长由本单位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忠诚干净担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法规制度,严守党、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四)熟悉军队党的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巡视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被巡视单位机关部门担任过团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在被巡视单位所属单位担任过师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二)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过直接上下级关系的;
  (三)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巡视工作客观公正开展的。
  巡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被巡视单位认为巡视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中央军委巡视组的巡视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和武警部队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二)中央军委机关部门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军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八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的巡视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军兵种、武警部队所属军级以上和直属师级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二)军兵种、武警部队机关部门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三)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要求巡视的所属其他单位的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军委十项规定精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言行,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维护习主席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不坚决不彻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问题;
  (二)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收买人心,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以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超标准享受工作和生活待遇,以及训风演风考风不正,缺乏担当、敷衍塞责等问题;
  (五)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与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斗争不坚决,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重大学习教育活动走过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不严格,以及经费物资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六)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属部门或者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以及重大任务、业务系统和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的工作汇报和机关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下一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会、首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单位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针对巡视发现或者官兵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党委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师级以上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被巡视单位党委主要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班子建设的;
  (三)官兵反映强烈、严重影响部队建设和发展的;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下,中央军委巡视组组长可以直接向军委主席报告,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组长可以直接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单位任免权限内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等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部门处理;对官兵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单位党委提出处理建议。
  巡视组对巡视发现的一般性违规问题或者苗头问题,应当向被巡视单位所属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慑止问题发生。
  巡视组对属于被巡视单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移交被巡视单位处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军队建设发展实际和巡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每5年编制一次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安排中央军委巡视组对巡视范围内的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遍;每年制定中央军委巡视工作年度计划,适时提出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阶段任务安排。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由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中央军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每5年编制一次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安排本单位党委巡视组对巡视范围内的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遍;每年制定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年度计划,适时提出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阶段任务安排。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由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开展巡视前,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召开巡视动员部署会议,宣布巡视组人员组成,明确巡视任务,提出巡视要求。
  巡视组应当向本级纪律检查机关、政法部门和组织、干部、信访等业务部门以及相关审计机构、派驻纪检组等,收集了解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巡视组应当根据巡视任务安排,结合收集了解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前,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被巡视单位协商巡视工作安排,协调做好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公布巡视组联系方式,畅通巡视组受理信访举报的渠道。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通报巡视任务,协调召开巡视动员会,说明巡视的目的任务、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巡视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巡视发现被巡视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涉及全局性、领域性问题,以及深层次矛盾和制度机制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对巡视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中央军委报告巡视情况和处理意见,由中央军委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及时听取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中央军委巡视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形成巡视反馈意见,报中央军委批准后,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党委主要领导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应当根据本单位党委的决定,形成巡视反馈意见,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后,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党委主要领导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现任或者原任主要领导问题的信访事项,不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的,由受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巡视组组长,向本人进行反馈或者与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以及受理的有关信访事项,巡视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的决定,依据干部任免权限和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政治工作部门;
  (三)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军级以上干部问题的信访事项,不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的,提出谈话、提醒等处理建议,督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对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以点带面促进倾向性问题的解决;
  (五)对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三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党委收到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被巡视单位党委履行落实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政治工作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对巡视整改中的重要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的汇报。
  巡视组向被巡视单位党委反馈巡视意见后,应当适时组织回访巡视。回访巡视的程序,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巡视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情况,以及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条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政法等部门和组织、干部、信访等业务部门,以及相关审计机构和其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巡视工作,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二)收到巡视通知后,党委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和军委关于巡视工作的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视工作有关事项,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筹备巡视动员会,做好相关准备;
  (三)巡视组进驻后,党委主要领导应当加强与巡视组组长的沟通协商,主持召开巡视动员会,并就配合巡视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
  (四)巡视期间,党委和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汇报情况、安排谈话、提供文件资料等工作;及时向巡视组通报拟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对重要岗位干部的调整使用、影响部队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团级以上干部被调查处理等重要情况;
  (五)巡视期间,党委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等问题,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及时将有关处理情况向巡视组反馈;
  (六)巡视反馈情况后,党委应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视反馈意见,认真抓好巡视移交问题整改和线索查处,并按照规定进行反馈和报告。
  党员和广大官兵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对该单位党委主要领导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治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的党员、官兵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巡视工作人员,是指巡视组巡视专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以及根据巡视任务需要抽调参加巡视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党委主要领导,是指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不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2013年9月7日中央军委印发的《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定(试行)》,2013年10月31日中央军委批准,原总政治部、军委纪委印发的《中央军委巡视组工作规则(试行)》《被巡视单位配合中央军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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