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合多次遭受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该如何维权?

in #civil6 years ago (edited)

微信图片_20171122204927.jpg申请人:乐治后 男 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住址: 电话:18321143427
被诉人:郭 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 电话:
事实与经过:
2017年9月4日和2017年10月10日乐治后分别迟到公司月度营销会议,后被罚款两次,每次200元共计400元,期间连带总监刘某罚款两次各200元,共计400元.乐治后因资金不够未缴纳罚款,后来罚款翻倍共计1600元,其中归属乐治后部分800元 .
2017年11月8日局门路735号爱菲尔婚礼会馆二楼里昂厅美年大健康上海公司月度营销会议会场,下午2:30-3:30之间,乐治后正在参加会议,郭某靠近乐治后,恶声要求乐治后将800元罚款交给刘某,乐治后以正在开会为由不予谈论.被诉人郭某用双手封住乐治后衣领,并卡住乐治后颈脖,致使乐治后呼吸困难,颈项酸痛.被诉人郭某还扬言只要离开此会场依然会动手打人.后经旁人劝阻,才予以平息.会议结束后,因人员拥挤和时间仓促,郭某暂未继续行凶.
2017年11月9日17:00,星期四,静安区恒丰路601号邮电大厦2楼美年大健康上海公司办公区,乐治后关闭电脑正准备下班,与乐治后同部门员工郭某从其自己工位来到乐治后工位前,要求乐治后将800元支付给刘涛(总监).乐治后表示与刘某有交待,会和刘某微信图片_20171122205034.jpg商量,但郭某语气极其凶劣,从17:10分开始对乐治后胸部.腹部.背部和头部拳打脚踢,并伴随侮辱性语言.乐治后再三好言相劝,要求让其离开办公区,均遭郭某拒绝.被诉人郭某采取关闭办公区玻璃门的方式增加乐治后离开办公区的难度,阻扰乐治后离开.因乐治后办公区距离墙壁才一个工位,旁边也是其他障碍物,致使乐治后除了从正常通道离开外无其他通道离开.期间,也有同部门员工劝阻,但郭某均不予理睬.在17:25左右郭某在连续推搡和击打乐治后胸部.腹部.背部和头部后,用膝盖顶撞乐治后腹部,致使乐治后腹部剧疼;用拳头猛烈击打乐治后头部和面部,致使乐治后头脑晕疼,眼部出血(见附件一),眼镜被击碎.
乐治后在意志略为清醒后拨打110报警,警方后赶到案发现场.期间,郭某准备再次冲向乐治后,击打乐治后,被旁人劝阻.但郭某还是恶声说:”我要让你看下什么叫斗殴,我坐监的时候,你还是个孩子?”我要当着警察的面打你”.
警察赶到现场后,场面平息. 双方均到公安机关登记相关信息.在取得警方同意后, 乐治后前往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验伤.在医院期间,收到郭某电话.验伤期间, 在医生建议下要求对被伤害部位腹部.胸部.头部和眼眶进行检查, 应做CT检查.因费用不够CT检查均未进行,只对眼部伤口进行了简单处理(见附件二),并做了破伤风处理.因此该份验伤报告内容不完整,也没有得出完整伤情鉴定结论(伤情鉴定通知书见附件三).
当天22:00,乐治后回到警察局,将相关证件和材料均交给警官, 郭某已提前离开警察局,具体离开时间不详.办案警官要求双方于2017年11月11日下午2点前往警察局调解.
2017年11月11日下午,在警方调解下,双方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见附件四).但该调解书在”事实与经过”部分的陈述中有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特列举如下:
第一, 办案警官调解此案是基于双方打架 ,但前程都是乐治后遭受郭某殴打辱骂,乐治后本人并未进行任何招架,故”打架”一说不符合事实.
第二,”双方发生口角”一说也不符合事实,在全过程中,乐治后并未有任何针对郭某的争吵,只是向其解释和规劝,故"口角”一说不符合事实.
第三,”郭某向乐治后讨要欠款”,有歧义,首先该部分款项是公司营销中心对乐治后的罚款,与郭某没有任何关系,即便刘涛替乐治后交纳了该部分款项,也与郭某毫无关系,因此描述成郭某向乐治后讨要欠款不符合事实.
同时,该调解协议书的出具是基于不完整的伤情鉴定结论,作为受害人乐治后的真实受伤程度没有得到合理有效和真实的鉴定评估,因此申请基于该调解协议书,请求公安机关作出合理和更加完善的行政处理.
在调解处理方面,被诉人缺乏向乐治后赔礼道歉的诚意,故要求其向乐治后当众赔礼道歉,并向乐治后呈交书面道歉信;整个验伤过程受到干扰,内容不完整,验伤结论也不完整,缺乏对重要部位的检查和评估,故赔偿费用1000元过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要求被诉人向乐治后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 护理费. 眼镜费.通讯费.打印费.律师咨询服务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70708.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郭某连续两次在不同地点对乐治后进行故意伤害,第一次在伤害过程中被人劝阻,情节较轻,第二次因处在下班期间人员较少,情节恶劣 ,并且有涉嫌结伙殴打他人(目前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深入调查公司同部门员工),请求公安机关对被诉人郭某拘留10日以上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两次事件发生全过程中,乐治后均保持了克制和镇定,在第一次会议期间,在公共场合,遭到郭某恶意封死衣领,卡住颈脖导致乐治后呼吸困难,颈脖疼痛,还遭到被诉人郭某的恐吓和辱骂;第二次在公司公共办公区域,强令乐治后交纳罚款,拦截乐治后下班正常通道,辱骂和恐吓乐治后,对乐治后进行恶意殴打和故意伤害,致使乐治后腹部剧疼;用拳头猛烈击打乐治后头部和面部,致使乐治后头脑晕疼,眼部出血,眼镜被击碎.严重损害了乐治后的身体健康,同时对乐治后的心理构成严重创伤,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
综上所述,被诉人郭某连续两次在公共场合随意欧打乐治后,拦截.辱骂和恐吓乐治后,不仅对乐治后本人的身心健康构成伤害,而且破坏公共秩序,属于明显的寻衅滋事行为,请求司法机关判处被诉人郭某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赔偿乐治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眼镜费.通讯费.打印费.律师咨询服务费.伤情鉴定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其具体费用列表见附件五.
在恒丰路601号邮电大厦2楼美年大健康办公区乐治后办公区域有一摄像头正对,可全程记录当天发生的事件,时间区段为2017年11月9日17:00--18:00,11月10日9:00-12:00可提调.

申诉请求: 1.请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郭某拘留十日以上并处罚金1000元.
2.由被诉人向乐治后在部门内当众向乐治后赔礼道歉,并向乐治后呈交书面致歉
信.
3.由被诉人向乐治后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眼镜费.通讯费.打印费.律
师咨询服务费.伤情鉴定费和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70708.09元.
4.请求司法机关判处被诉人郭某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请求公安机关提调公司办公区录像视频(恒丰路601号二楼正对申请人乐治后),
并妥善保管,作为事实佐证.
6.请求公安机关为乐治后进行伤情法医学鉴定和心理学鉴定提供帮助,所有鉴定
费用由被诉人郭某承担.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申请人:乐治后
日期: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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