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归谁有?

人类创建了财富的所有制、土地的所有制、资本的所有制等等,但似乎没听说过“法的所有制”。真的,法归谁所有呢?别以为这是一个无聊的问题,你能在法官面前理直气壮地说“你无权垄断法律,法是属于所有人的”吗?不过,要想真正厘清“法归谁有”,恐怕即使大法学家江平,也不能或者不愿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法并非一种简单的具体物件,没人见过有人将其塞入提包,然后理直气壮地宣称“这是我的法”。况且,即使有人拥有对法的所有权,所有者也多半不是某个个人,而是某个群体或者机构。并不需要深刻的洞见就能看出,法的所有者群体可能是:宗族、王朝、国家、国民……。这个系列,其实已展示了一个历史演进的图景,它似乎在朝向“法的公有制”!倘若果真如此,你该疑惑还是欢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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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

“宗法”一词并不陌生,早就出现在古籍中。此处关注的是宗法之“法”,它不见得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涵义;当然,应当不至于与法律毫不相关。不过,无论它多么不像今天的法律,我都宁可将其视为法律,使得法律在其漫长的历史演进中有一个开端。至于这个开端之原始粗陋,那是不可避免的。

实际上,法的起源比最初的想象都更早。在远古时代,任何人类群体——家族、氏族、部落等等——要能够维持某种有序的稳定生活,都不能不有其内部规则,以协调其成员的利益与合作。这种内部规则,就已经是法的雏形。随着群体的扩大,上述的内部规则也逐渐演进,发展成愈来愈复杂、规范的法律。

可见,法的进化密切依赖于人类共同体的进化。

人类共同体的进化始于家庭,进而关联着以家庭为中心的家族,及种种家族复合体,在中国最重要的就是宗族。宗族是家族的某种放大,是由血缘关系纽带联结在一起的人类群体,历数千年演化而延续至今天,只是在现代潮流的冲击下仅仅留下一点残迹了。现代人早已不关心宗族,对之至多只有一点朦胧的印象。官方出于意识形态的理由,不时提醒新一代人对宗族的注意;只是,官方多半是在负面的意义上提及宗族,例如“警惕宗族势力复辟”之类。对宗族警惕之深,或许正是历史上宗族强固有力的一种返照。

顾名思义,“宗法”就是宗族之法。在王朝时代,下面就要说到的“王法”,才是社会生活的基石。另一方面,王朝容许“宗法”在“王法”之下存在,说明作为社会单元的宗族,在维系王朝统治秩序中作用重大,因而得到认可与重视。与现代的常见取向相反,王朝一般并不敌视宗族,王法也不排斥宗法。唯因如此,宗法才维持了其数千年的独立存在。

老一辈人对宗法不会陌生,尽管宗法的生存空间很小,且肯定会越来越小,但仍然有发挥作用的机会。我还记得老人流传下来的如下遗闻旧事:在旧时代,严重违背伦常——乱伦、犯上、忤逆不孝、反抗包办婚姻等等——都受到宗法处置,最严酷的一种刑罚就是所谓“沉塘”,即将犯者强行沉入塘中淹死。从现在看来,这当然是应被禁止的私刑,我不知道当时是否受到官方干预。

王法

在王朝时代,王朝垄断了全部社会资源,此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我不能不惊叹汉语的简洁高效,就这么几个字,就将王朝社会的图景概括无遗!至于那些无形资源,包括权力、法律等等,当然都属于王朝,并没有被遗漏之嫌,只是在逻辑上,这些都被涵盖在“普天之下……”这一短语中了。

这样一来,“法为王有”就成了王朝时代的铁律!

在辛亥之前,不可能有任何人对法为王有持疑。即使是最放荡不羁的人,例如魏晋时代的那些狂放文人,即使他们对某一个人或某一说法提出疑问,也不致整个地否定“法为王有”,否则就会有谋反之嫌。这种观念,既深深地刻入了所有人的意识,也融入了人们的日常语言。“王法”一词,无论在官方文告还是民间语言中,都是已固化的习惯用语,无人不知其固定涵义,无需任何解释。

王法的权威性不可能受到任何挑战。这种权威性,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延续到辛亥之后。就是在今天,大多数人的习惯思维中,仍然保留着“王法”的最高权威地位,这体现在如下语言习惯中:无法无天者被说成是“不怕犯王法”;对于恶人,则说“总会有王法治他”,如此等等。当然,现代人即使用“王法”一词,也意指国家之法,并非真正是某个国王之法。

现代人当然没有必要继续看好王法。尽管如此,对于王法却不能不仍然保持某些肯定,最明显的是:
A 所有权明确:王法为王朝所有(并非某个特定帝王所有)。
B 权威性:王法不容任何人(包括王室成员)挑战。
C 法律统治:王朝依据王法实行治理,而不是仅仅依据“帝王之言”治理;原则上,即使帝王也得服从王法。

我不敢说,王朝时代会完全遵循上述原则。但这些原则肯定得到普遍尊重。仅仅因此,就不能说王朝时代黑暗无边了!

国法

在王朝时代,“国法”一词似乎并不通行,那时的人也未必认识到需要“国法”,有王法在岂不足矣!在今天,“国法”一词倒十分流行,“党纪国法”就是大多数人的口头语。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国法与王法是一回事吗?如果不是一回事,其区别何在呢?这些问题的答案,依赖于立足在什么时间。

大体上可分如下四个时段考虑:

王朝时代前期——自秦至魏晋年代。在此时期,皇帝与其亲近大臣直接治理国家,还不存在后来那种分工明确、建制繁复的政府,可以说皇室就是国家。因此之故,在原则上与事实上,王法与国法都无需区分。

王朝时代后期——自隋唐至辛亥。此时政府已经充分发达,政府与宫廷的区分明确,皇帝并不能直接发布法律与政令;法律只有在指定部门或者大臣与皇帝一起签署之后,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仅仅将如此形成的法律称为国法,那么,国法就不再是由皇帝个人负责的王法。这是区分国法与王法之始。此后,国法成为国家所有,并非简单地为宫廷所有,尽管在名义上,皇帝的意志仍然至高无上。

民国时代——名义上,辛亥之后实行共和制度,任何法律都需民意认可。但因尚未建立完善的宪政制度,缺少合法的程序贯彻民意,立法过程比较杂乱、随意。此外,法律来源也十分多样:抄自大清与西洋;仰赖强势政界人物的意志;由一定政府部门或者民意机构议决等等。但在文字表达上,不能不大体符合世界各国通例,因而仍然有最低限度的法制现代化,包括“法的国有化”。

新时代——1949之后,依据最高指示,彻底地废除了民国的法统,尤其是废除了《六法全书》,完全从头开始制定法律,主要蓝本就是苏式法律。那时的立法虽然后来历经修改,但基调大体保持下来。这就有了沿用至今的新国法。

顾名思义,国法应当“法为国有”。不过,如果诉诸事实,则说“法为党有”,或许更加恰当。如果用今天流行的表达,那就是:

今天的国法姓党!

约法

说到约法,不能不首先提到“民国约法”。

辛亥之后的一段时间,南北处于对立状态,国家陷入“民国临产前”的混乱与阵痛中。那时,倾向于共和的各界人士汇聚于南方,特别集中在上海、南京两地,其中除了各省实力人物之外,主要是原“立宪派”人物。对于制定新国家的宪法,这些人自认当仁不让。在南北达成和议之前,南方代表首先通过了“临时约法”,并依据临时约法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在当时宪法空缺的情况下,临时约法就成了事实上的民国宪法。

使用“约法”一名,可以说准确地把握了这个基本文件的性质:它是民意代表经过充分协商之后达成的一种约定,可以说是一份“民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固然没有关于“民约”的系统表述,但并不乏最初步的民约观念;至于古已有之的“乡规民约”,则正是现代民约概念的某种滥觞。

至于沿这一思路更进一步的理论探索,就进入卢梭的《民约论》了。在辛亥年间,最了解与最向往西方文明的那些中国学人,例如严复、梁启超等,已经熟悉了《民约论》之类的著作——此书就是严复最先翻译的。这就有了一种根本不同于传统经典的新思想:国家之法既不需要神授,也不需要某个圣人赐予,而只要综合民意达成某种约定,而这正是现代的约法思想。

原来,制定国家大法作为天下纲纪这样神圣的事情,与市井小民制定“乡规民约”,原则上并无两样!

完全来自民意的民约或者约法,“为民所有”是理所当然的。

仅仅从字面上看来,国法似乎比约法高超得多、神圣得多。另一方面,现在约法成了国法的基础。这样一来,对于国法的所有权,就有了一种全新的认识:

基于约法的国法,为全体国民所有!

无有之有

依据刚才的分析,国民已经拥有国法了!实在值得大书特书。

作为大国之民,今天我们已拥有很多东西:有主权、有理想、有目标、还有中国梦……。如果还拥有法律,岂不更自豪之至?但我们能有法律吗?当然有!理由有如上述:既然国家已有国法,而为国家所有的东西,当然同时亦应为国民所有。这样,每个国民就当然拥有国法无疑了!

只是有点令人懊丧:我们似乎从未有过拥有国法的感觉。倒不是说,国法就应当像糖果饼干一样,能够装入我的口袋,让我实实在在地体验到我真的拥有它。但也不能像现在这样完全虚无缥缈;至少,对于所有我感兴趣的国家法律,我应当、有权知道它有什么条文,有权知道它的由来、立法依据、制定过程、适用范围、实施情况、修订事宜……;如果对某些法条发生疑问,我有权知道向谁以及如何质询;如果我有某些修订建议,我有权知道该如何提出这些建议,以及如何质询建议的处理情况;如果发现某条法律被忽视、被践踏、被违抗,我有权知道该如何追责、如何控诉……。

你得耐心点儿,我的追问还没有完呢。我知道,一定有人早就不耐烦我这个死缠烂扰的讨厌鬼了——有什么办法呢,我就是有这份权利!凭什么?就凭“法为民有”这句话!就因为如此,法已经是我自己的东西,凭什么我不能过问它?如果我连关注、质询、提议的权利都没有,我还是法的当仁不让的拥有者吗?

当然,我还没有笨到真的想入非非,真的相信我已经实实在在地拥有法了——这种事今天没有发生,明天也多半不会到来!其实,我的耐性绝对一流,早已准备安静地等下去。作为当今世界最具自豪感的大国之民,作为反复宣示的“法治大国”的国民,我理所当然地拥有国家的法律——因为国法是属于人民的!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头脑健全之人,我也不能不相信自己的真实判断:我依然两手空空,手中没有任何东西,尤其没有我心向往之的国法。我不能自我欺骗,妄称法律已握于手中了。

我该如实承认:眼前的状态就是“无有”!另一方面,我也不打算否认名义上的拥有。“有”与“无有”,岂不南辕北辙?

那么,就认领了这个“无有之有”,岂不妙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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