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第四部分)

in #china5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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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每個人都有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
不得強迫任何人加入協會。
第 21 條
每個人都有權直接或參與其國家的政府
通過自由選舉的代表。
每個人都有權平等地獲得本國的公共服務。
民意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種意願體現在定期執行的那些
公平的選舉,基於普遍性、平等和保密的原則,或其他
確保選擇自由的等效程序。
第 22 條
作為社會一員,每個人都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也有
實現權——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和
根據每個國家的組織和資源——他們的經濟和社會權利
他的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
第 23 條
人人有工作、自由選擇就業、合適就業的權利
和有利的工作條件並防止失業。
每個人,無論有何差異,都有權獲得同等報酬
工作。
每個工作的人都有權獲得公正和有利的報酬,
確保他和他的家人過上有尊嚴的生活
並在必要時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方式予以補充。
每個人都有組建和加入工會的權利
工會保護他們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
每個人都有休息和休息的權利,包括合理的時間限制
工作和定期帶薪假期。
第二十五條
每個人都有權享受保障他本人和他的健康和福祉的生活水準
家庭,包括食物、衣服、住房、醫療和必要的護理
社會福利以及失業和疾病保險的權利,
喪失工作能力、守寡、年老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計
獨立於他。
母親和孩子有權得到特殊照顧和幫助。所有的孩子,都
已婚和未婚者享有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學習是免費的,至少對於學位而言
基本的。初等教育是義務教育。有技術和專業教育
普遍可用,所有人都可以在平等的基礎上接受高等教育
看個人功勞。
教學的目的是充分發展人的個性和加強對權利的尊重
人權和基本自由。它促進了彼此之間的理解、寬容和友誼
所有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支持本組織的活動
一個旨在維護和平的聯合國。
父母可以優先選擇子女接受的教育。
第二十七條
每個人都有自由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社會,享受藝術,參與科學的進步和使用
帶著他的恩惠。
人人有權因下列原因獲得精神和物質利益的保護
來自他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活動。
第 28 條
每個人都有權建立一種社會和國際秩序,在這種秩序中
本宣言中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將得到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每個人都對社會負有責任,沒有社會責任,不可能就是自由
以及他個性的全面發展。
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每個人只受這些權利的約束
法律規定的限制只是為了確保足夠的
承認和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並為伸張正義
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民主福利的要求
社會。
這些權利和自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相互矛盾的方式行使
與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 30 條
本聲明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授予
任何有權從事商業活動的國家、團體或個人,或
發布旨在推翻其中包含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行為
在本宣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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