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恒的交易

in #cn6 years ago

对于主要源自商业的交易行为,人们多半观感不佳,似乎非君子所宜。但细心观察之后却会发现,交易竟无处不在,任何人都无可逃遁。那么,究竟应如何评价现代生活中的交易行为呢?

交易一瞥

作为一种人类行为,交易比初看起来有大得多的广泛性,远非仅限于商业交易而已。且看几个史上不同时代的例子。

例一
吕不韦原是韩国人,在邯郸经商致富,自然精通交易之道。但他与在邯郸作人质的秦国公子子楚作成的一桩大手笔交易,还是令后世人惊诧不已。

吕不韦将自己已有身孕的爱姬,一位绝色美人,亲自送到了公子府上。作为交换,他信心满满地要从公子那里得到:公子府上首席贵宾的礼遇;公子对他的完全信任;公子一旦返国执政,对他输送种种利益,虽然这暂时还是一张空白支票,但或许将是他所能得到的最大回报。

这笔交易的巨大成功,甚至已远远超过预期——吕不韦差一点得到了整个秦国。至于其结局终究悲惨,那是后话。

例二
曹操一生精于算计,奇谋巧计天下无二,但也免不了做下一些贴本生意,其中的一笔就输在看似憨厚的刘备手里。

曹操早就看准了刘备的发展潜力,对刘备说“天下英雄唯使君与操耳”,未必仅是谀辞。对这个明摆着的潜在敌手,曹操岂有情义可言,但为换得刘备的归顺,曹操还是一狠心出了个大价钱:借汉献帝之名封了刘备“宜城亭侯”、“豫州牧”。

或许刘备将这笔情完全记到汉献帝账上了,竟然对曹操一个子没还,直让曹操后悔不迭。

例三
即使九五之尊的皇帝,也不惜屈身与平民做交易,而且是史上少有的公平透明的交易:皇帝向平民出卖官位(汉武帝就做过这类买卖),其价格张榜公布,绝对是老少无欺。

正有赖于这种交易,历代一些科场失意的士人购得了进身之阶,皇帝收了银两,多少缓解了其财政危机。

可见,周永康、徐才厚辈的卖官生意是由来有自的。

例四
真金白银的交易常不免讨价还价,以生命为代价的交易就只剩下恐怖了,元世祖想与文天祥做的就是这种交易,只是两人的理解与期待完全相反:元帝愿以免死与官职为出价,换取文天祥的降顺;而文天祥则愿交出头颅,以换取元帝成全他青史留名。

文天祥不愧为一代豪杰,认准了“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毫不犹豫地交出了头颅。元世祖则失算了。

交易的构成

世事纷繁,自然交易也五花八门,要想追踪某种一般模式与规则,谈何容易。但似乎仍然有一些线索可寻。构成交易的几大要素如下:

交易者
即交易的双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

交易者应当有就交易作出选择的自由意志;在对交易是否认可这一点上,两个交易者是平等的。

初看起来,似乎这两条都大有疑问:在前面的例四中,元世祖与文天祥平等吗?已成死囚的文天祥有自由意志吗?没问题!在二者择一这一点上,两人确实是平等的;文天祥选择生或死的自由,也没有被剥夺。

至于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交易双方是否平等,当然完全是另一回事。

交易品
交易品可以是具体的物品或其等价物货币,也可以是抽象的地位、声誉、忠诚、承诺等等。

在例一中,吕不韦的交易品是美女一个,而子楚的交易品是礼遇及对未来的承诺,后者不过是一张期票。

交易者可能妄称其具有某件并不拥有的交易品,此时他只是在玩空手道,这种情况也不必排除在外。

交易行为
交易者依据对手的可能出价,选择自己的出价,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达成交易。

在例二中,曹操的出价是清楚的:宜城亭侯与豫州牧的头衔;刘备的出价——对归顺的承诺。

刘备的恭顺似乎足以让曹操相信他会兑现承诺,但他的“欠账”却不是一次支付得了的,只要哪一天他不再支付,这笔交易就失败了。

可见,交易既可以即时完成,也可能旷日持久。交易可能如柜台上进行的那样“钱物两清”,也可能只是心照不宣。向贪官输送利益换来好处这种交易,多半就是后一种情况。

交易规则
通常的商品交易当然受到高度成熟的市场规则的约束。

至于涉及地位、忠顺、服务乃至生命等等的交易,规则就十分模糊,也未必整齐划一。但也不是完全无规则可循。

令人惊讶的倒是,在那些黑色交易中,存在着几乎十分稳定的规则,只是因为它并未明确宣布,而成了所谓潜规则。潜规则之学问博大精深,非三言两语所可尽述,不妨去看吴思的有趣著作《潜规则》。

交易伦理

古人早就看到,“盗亦有道”。这就不难理解,任何人类行为都不能不服从一定的道德规范,自然人们也应遵循交易之道,即交易自有其伦理在。

商业交易的伦理,无非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业道德,公平就是商业道德的核心戒律之一。

一旦进入其他领域,有关交易伦理的问题就高度复杂起来,甚至可能怀疑,是否有某种一般的交易伦理存在。

在商业交易中视为铁律的公平,在其他交易中也应当遵守吗?在例一中,即使子楚有心公平对待吕不韦,他也不能确定该做到什么地步,才算守住了公平,因为他要履行的诺言是高度弹性的。

因此,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对于一般的交易,应如何确立其公平性?

似乎应确立若干判定公平性的具体标准。但对于漫无边际的一般交易,几乎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这就必要换一种思路。

首要的观察是,在所有交易中,商业交易最纯粹、最合符规范,其公平性的标准最清晰,自然应成为所有其他交易参照的样板。

基于此,自然提出如下规则:

一般交易伦理低于商业伦理,但以力求靠近商业伦理为依归

我们将这称为“第一交易定律”。“第一定律”有一些自然的逻辑推论:

● 不要指望其他交易比世俗买卖更加公平。世俗社会中的那些礼尚往来,无论以什么名义,无论如何显得情真意切,在最好的意义上,也不过相当于一种公平买卖,通常则更等而下之。人们通常对“交易”二字所赋予的种种贬义,如果是用于商业交易,未免过于苛刻;如果用于其他领域的交易,则更可能不失公允。

● 商业交易中的等价交换原则,是公平性的核心要求,它亦应成为其他交易的通则。例如,人群内部的互助,并不像初看起来那样,助人者完全不计回报。实际上,投人一桃者,潜意识中总是期待着,他人在适当的时候会报之以李;而且,所报的李在份量上应当与所投之桃大体相当。对于难以精确计量的事物,似乎无法实现等价交换;但经验所昭示的事实是,在投桃报李之际,人们心中的那杆秤,常常是异常准确的!

● 既然任何交易都有趋近商业伦理所要求的那种公平的倾向,那么,至少在公平性这一点上,交易并非是应被断然否定的东西。

“第一定律”只是表达了一般交易的共同趋向。进一步的问题是,不同类型的交易,在伦理价值上是否存在量的区别?如何去判定可能有的区别?对此问题的回答,依然基于一般交易与商业交易的对照。我们的结论是:

与商业交易的差距,是交易公平性欠缺的尺度;差距愈大,公平性愈差

我们将这称为“第二交易定律”。考虑到等价交换是商业交易的核心要求,在近似的程度上,不妨将“第二定律”改述为:

与等价交换的差距,是交易公平性欠缺的尺度;愈背离等价交换的交易,愈不公平

据此,可以说例四中的交易最失公平,无任何伦理价值可言:没有任何东西可与生命作等价交换。

交易当然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因此要求:

交易伦理高于法律

这意味着,合符伦理的交易至少应是合法的;但合法的交易未必合符伦理。

例如,皇帝老子主持的卖官交易,明码标价,在王朝时代你不能说它不合法;但它并不合符伦理:官职乃国家公器,无论依什么价格都是贱卖了,不可能是公平交易。

至于徐才厚辈的卖官,则更加丑恶,主要还不在于他所做的买卖不公平,而是他将本来属于国家的东西卖了,他的第一罪恶是盗窃罪,他偷盗了公器而且将其卖掉!

公众对于交易的深深恶感、以致对于所有交易近乎本能的排斥,主要源于现实中非法交易的泛滥。

人们耳闻目睹那样多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买官卖官、行贿受贿、贪赃枉法……,怎么还可能有一丝好感留于交易二字?还能不认为,交易是世间最龌龊的行为?

只是,人们并未细想,这些行为之所以龌龊,是因其违法,并非因其为交易,也不是因为它们属于不公平交易,这些交易根本就不应进行!

只有在合法这一底线之上,才谈得上交易的公平性与正当性。

交易无处不在

既然交易的形象多半是负面的,那么何必一定要交易呢?让一切都本乎礼让、合符情义,岂不更好!我们这个有数千年儒教文明传统的国度,连“利”字都羞于启齿——孟夫子就宣称“何必曰利”——更不必说交易了。

问题是,我们真的能绕过交易吗?

除了波尔布特及少数支持波尔布特的深奥思想家之外,没有人会主张取消商业交易。因此剩下的问题只是:能免除商业之外的其他交易吗?我们不妨尝试一下,将交易从商业之外的其他领域逐出去!

首先该逐出去的是日常社交领域,那是一个极需要真诚的朋友情谊的地方,怎么能沾染交易的肮脏呢?

不排除少数德高志洁的人,永远助人为乐,丝毫不图回报。但你能否定,就大多数人而言,每一善举之后,都潜意识地隐含着某种对回报的期待吗?

其实,这件事并不像初看起来那么丑恶,更应当将其视为人性的自然反应。我们社会的主要缺陷,倒不是行善之后隐约地期待着回报的人太多,而是行善的人太少,幻想无功受禄者太多。

至少在目前,将交易从社交领域赶出去,还没有合理的现实性。

那么,从公务领域逐出交易,就应当是天经地义的事了——那更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试想,在一个很小的社交圈子内,对于那些你曾经投入情感的人,你尚且不愿白白尽义务;在公务范围内,面对一大群多半很生疏的同僚或上下级,你能白白尽义务吗?

你会说,凡事出以公心,或者恪守某种政治理念,就足以摈弃任何交易。

可惜,今天的公务机构,还远不是纯粹由规则支配的理想化场所,即使你真诚地想公事公办,也是做不到的。例如,你一旦免不了要求他人帮忙,即使纯为公务,你也得考虑如何回报了。此时,你面对的不是交易又是什么呢?

不要以为公务中的交易必属非法无疑,除了跨越灰色地带的大量交易之外,亦不乏完全合法交易的例子。

最典型的是司法中控辩双方的合法交易:你承诺认罪,用以交换较宽大的惩罚。无论在哪种社会制度下,这种交易都是不可缺少的。中国看守所到处贴着的标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实际上已对嫌犯开出交易条件了。

如果进入更广阔的人类活动领域,例如外交与国际事务,那么,纯粹基于道义的往来,就更不必提了。

各国在利益上的考虑是如此敏感,坚守各自的利益是如此顽强,根本不存在什么“同志加兄弟”的情感联系的空间。

至于规则,或者说国际法,那并不能将任何事情规定死。于是,剩下的事情就得看如何做交易了。在这种场合,交易不仅不丑陋,高超的交易技巧还会被誉为“外交艺术”呢。

这样一来,就无论什么领域都摆脱不掉交易了。

这未必是一件很坏的事;即使你并不乐意如此,但世界本来就是这样,未来也未必有多大改变。人类唯一能寄以希望的只是,文明的演进将使各个领域的交易愈来愈在一定规则下进行。

在商业领域,人类曾经有过不守规则的漫长历史,而今天的商业交易,则已经高度规范化了。既然如此,我们就没有理由怀疑,其他领域的交易,除了依法的底线之外,也将被纳入某种受控于一定规则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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