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恶法与良法

in #cn5 years ago

当你听到最无法无天的统治者也在赞成法治的时候,就不能不确信,法治已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人类走到这一步并不容易,它经历了漫长的苦难与奋斗。将人类的这一苦难历程划分为无法时代、恶法时代与良法时代,有助于对法治演化进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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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时代

研判无法时代首先得界定什么是法。

法无疑是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则,它的有效实行依赖于一定社会组织的强制力量。

且让我们设想下述场景:一个猿类群落遵循某些内部规则,例如不得抢夺在母猿哺育中的幼崽,违者将由猿群首领强力制止,并受到一定的惩罚。那么,是否应据此认为,猿类社会已有某种法律呢?这大概不是多数人愿意认可的。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上面对于法的界定就不完善,还应作必要的细化,以使人类法律明显地区别于动物社会的简陋规则。

但是,动物社会拥有某些规则这一事实仍有重要启示,这就是:法的存在源远流长,它的起源至少应追溯到人类历史的黎明时期。不过,这样一来,人类社会的“无法时代”,似乎就应深藏于史前时期的朦朦无知中而不可追寻了。

在纯粹的字面意义上,确实难以反驳以上推理。不过,如果仅将“无法时代”理解为统治者肆意妄为罔顾法律的时代,那么,就不能否认,无法时代不仅有迹可寻,而且实际上充斥于文明史的各个时期。

无法时代的主要特征是:

A 统治者肆意妄为,无视任何法律,统治者的指令就是法律。
B 被视为法律的最高指令,也毫无章法,经常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
C 统治者的意志毫无内在逻辑可言,因人立规,因事改制,自相矛盾,全无准绳。

这样的统治者就是暴君吗?中外历史上暴君无数,但并非每个暴君都无法无天。在中国的暴君榜上,秦始皇肯定居于最前列;他虽暴虐无比,但你没法否认,他仍有一定章法可循,并非完全无法无天。可见,暴君未必一定是无法无天的统治者。另一方面,无法无天的统治者则肯定应进入暴君之列

中国历史上的杨广、朱元璋,西方历史上的尼禄、希特勒、斯大林,以及近世的波尔布特、萨达姆、金太阳等,都是无法无天的统治者;他们所统治的社会,就可说是处于无法时代。至于那位打伞的和尚,则又更加道高一丈,只能高山仰止,望之无言了。

如朱元璋、希特勒等人的情况所表明的,无法无天的统治者也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大有作为,开创出其他较平凡的统治者所梦想不到的惊人业绩,致使人们仿佛觉得,无法无天未必不是一种可以接受的统治方法,它至少可以收到出奇制胜的功效。与那些循规蹈矩的统治者比较,无法无天的统治者往往能赢得更多的追随者与崇拜者;在其追随者的眼中,他们成了真正创造历史的英雄,他们罔顾法律的种种劣行甚至成了超人智慧与气魄的明证。

然而,无法无天的统治者最终还是逃不过惩罚——实际上受到他们自己的惩罚,为他们那狂妄荒诞的极端行为的可怕后果所惩罚,无论这种惩罚是兑现于当世,还是降落于后人。无法无天的结果只能是:健全的社会组织解体,正常的社会功能丧失,社会运行完全脱离可期待的轨道,人们的行为失去了任何可遵循的规范,所有公序良俗被破坏无遗,世代相传的社会风尚荡然无存。社会的全面溃败,要么导致祸首遭到清算,要么导致政权更迭或者王朝覆灭。这样的悲喜剧,在人类历史上已上演过多遍了。在40年代的德国、50年代的苏联、80年代的柬埔寨所发生的那一幕幕不正是这样吗?

恶法时代

人类固然不缺无法无天的绝代枭雄,但那毕竟是历史的异数,那种狠角并不是每个统治者都扮演得来的。更多的统治者即使不忌惮于作恶,也宁愿固守在某个法律框架内;他们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可以制造与推行恶法,而无需完全弃绝法律,或者推倒整个法统。这样一来,人类就难免进入恶法时代。

何谓恶法?比较于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体系而言,旧时代的几乎所有法律都可称之为恶法。以这种高标准衡量,谈论恶法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只能采用一个稍宽容些的参照标准。

一个社会的主要成员(其中包括社会精英),在参照其自身的历史及周边环境后,能够或者希望接受某种文明程度的法律;而较此更为严峻的法律,自然就应被归于恶法之内了。例如,辛亥之后,深受推翻专制王朝鼓舞而又从世界潮流得到启迪的国民,对于一部文明法律的期待,至少会包括:政治犯被较宽容地对待,如果还不是完全取消政治犯的话。如果北洋政府竟然援用某条法律砍了政治犯的脑袋,所用的肯定就是恶法了,尽管从古代的标准看来,政治犯就是谋反者,杀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可见,恶法的内涵因时因地而异,并无绝对的标准。但就特定时代与地域而言,对于何谓恶法,并不难达成大致的社会共识。

对自己不中意的人施以恶法,特别使统治者感到快意;而且,比较于那些不温不火的常规法律而言,势如猛虎的恶法似乎更加有效,能使统治者更迅捷地达到施政目的。因此,统治者本能地具有选择恶法的意向,是毫无疑问的。但意向并不意味着现实,仅有那些具有决断勇气、不怕承担后果的统治者,才敢于创制与施行恶法。不过,敢于这样作的统治者也不在少数;恶法也就为世所常见了。当然,恶法时代不只是恶法时有所见,而是恶法被系统地、普遍地使用。顺便指出,无法无天的统治者虽然不把法律当回事,但对于制定恶法,则往往是既无顾忌又手腕高超的。注意及此,应当说无法时代与恶法时代常有交叠,并非总可以截然分开。

说到恶法,不可能不提到秦始皇。在有气魄、有才智制定与施行恶法这一点上,秦始皇肯定是古今中外无与伦比的大枭雄。不过,客观地说,秦始皇也并非全赖其天纵英才,他受惠于祖上的遗泽也够多了。实际上,远在秦始皇之前,主要有赖于商鞅的奠基性工作,秦国就系统地使用恶法了——称为恶法并非有意贬损秦国,在战国时代,那是当时社会的主流看法,也并非全然背离事实。中国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连坐法”,就是商鞅的首创。当然,较之于商鞅,秦始皇气魄更大,用心更毒,出手更狠,谋划更全面周到。秦始皇的恶法之多,难以尽述。仅看他如何惩治儒生已可见一斑:“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即杀头)。以古非今者族(即灭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诗书),黥为城旦。”如此严酷的恶法,对于后世惩处知识分子所起到的示范作用,近世学人的体验是够充分的。

秦汉时代,统治者的法律思维尚处于幼稚原始阶段,不具备编撰完备成文法的意识。刘邦攻入秦都咸阳,只满足于“约法三章”而已,其治理意识之简单,实在无以复加。在法律简陋的情况下,随意添加恶法是很容易的事情。因此,两汉六朝时代恶法频出,就毫不足怪了。只是到唐代以后,朝廷才开始编撰系统的律书。一旦事无大小均有章可循,且在官员们意识中已成为习惯,要在已很全面的法律中插入恶法,就不那么容易随意行事了。因此,尽管后世恶政时有所见,但未必都源于恶法,多半只是有法不依,或者有意徇私枉法而已。像秦朝这样典型的恶法时代,中国历史上殊为少见,即使出现,也如同秦代那样短暂,唯有以外族入主中原的元代可能是一个例外。

恶法当然不可取,否则就无以成其为恶了。无论恶法如何能使统治者逞一时之快,或者收一时之功,其最终结果总是可悲的。例如,依秦皇之法,域内之民都要服徭役、守边关,且行期急切,逾期论斩。不正是这一恶法引发大泽乡之变,终至秦王朝二世而亡吗?恶法之危害,或许主要还不在于当世的恶果,更在于后世的效尤。恶法一旦出笼,常常被后世沿用,不易废除。前面提到的起于商鞅的连坐之法,就是如此。中国历史上最丑恶的廷杖,据说肇自汉明帝年代,但真正成为一项普遍推行的恶法,却是在屠夫朱元璋开创的明朝。明代朝堂上堂堂高官被脱了裤子打屁股,直至皮开肉绽、血肉横飞,可谓那个时代的一大奇观,绝对是世上无双。这种记录,让这个文明古国实在不再有自豪感可言。

恶法时代虽然远离人类的理想,但它至少优于无法时代,其主要的比较优势是其可预测性。例如,批评朝廷要杀头固然是十分野蛮的恶法,但它作为一项法律一旦刊布,爱惜头颅的人就会自动闭嘴,不再有性命之忧了。这意味着,在恶法时代,是否被杀头这件事大体上还是可预测的。但在无法时代,是否要杀头全凭统治者的好恶,完全不可预测。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只能永远生活在死亡恐怖中了。在鼓动“敢把皇帝拉下马”激励下写出《海瑞罢官》的吴晗,能预测到这已种下杀身之祸吗?生活于无法时代的人,能不盼望统治者遵行某种明确的法律(即使是恶法)吗?

因此,与恶法比较,无法无天是更大的恶!

良法时代

无论无法时代还是恶法时代,都是人类的恶梦,不应当是人类文明的常态,只应是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演化进程中的一段插曲,良法时代才是人类的归宿。

如同恶法一样,所谓良法,也是相对于社会所处的历史时代与地域环境而言的,绝对意义上的良法并不存在。在我们身处的文明时代,人们所期望的良法自然要满足某些最基本的标准。例如,良法不应违背举世公认的人道原则;应当以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宗旨;应当有助于实现社会的普遍和谐与文明进步,等等。符合这些要求的条文,几乎已包含于所有国家的宪法中。就此而言,似乎可以说,人类已普遍进入良法时代了!为什么不是这样呢?除了自外于文明世界的极少数国家,你看到哪个国家的法律公然践踏国民的基本权利?

但实际上远不能如此乐观。首先,一部好的宪法并不保证自动地产生与之配套的良好具体法律。其次,最主要的是,良法并不意味着必然良治。良法未必肯定得到遵循;在一定条件下,恶政完全可能与良法相伴而行。法国大革命之后制定的“拿破仑法典”不能不算良法(至少从当时的标准看来是如此),但无论拿破仑时代还是其后的复辟年代,法国似乎远未达到良治,实际上是恶政频现。即使法制高度完备的现代法治国家,亦难免存在人们不堪忍受的个别恶法。例如,美国的购枪法,至少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就是恶法,其恶劣后果是举世皆知的。还有,一些国家(例如荷兰)允许公开吸食毒品的法律,大概不会是社会普遍认可的良法。至于那些依然恶法盛行的国家,就更不必说了。因此,如果说现在有了良法,即可庆贺人类进入良治时代,则实在为时过早。

良法时代,还只是良治时代的前奏,人类社会的真正目标毕竟是良治,后者或许永远只可接近而无法完全达到。

必要插入一个简短说明。一个时代通常是恶法、良法与无法无天并存,无法时代、恶法时代与良法时代的划分,乃取决于何者居于支配地位而已。因此,并不能在这些时代之间划出绝对的界线。

对于一个欠发达社会来说——GDP老二未必肯定已免除欠发达状态——也谈不上已进入良法时代,完善法律制度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然而,完善法律并不能纯粹依靠法律途径,制定或更新法律实际上是一种政治行为,只能遵循政治途径,因而高度依赖于社会的政治构架。因此,对于良法的追求,实质上是对于善政的追求。在当今世界,除了民主政治之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别的政治能称之为善政。

民主政治之最有利于良法发芽生长,其机理似乎是显而易见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设施,对其重要的不在事实判断而在价值判断,后者取决于社会主流民意所体现的社会意志。毫无疑问,只有在民主制度下,社会意志才能得到充分而准确的表达,而这就为良法的产生创造了前提。一个真正具有立法权力的民意机构,怎么能够长久地拒绝一项广受欢迎的良法,或者长期容忍一项被普遍厌弃的恶法呢?你可能会说:利益集团操纵啊。如果能操纵民意机构的利益集团足够大,以致覆盖了社会的大多数,那么这种操纵未必很坏。如果那个利益集团很小,却可以操纵大多数选民,那么社会所标榜的民主制度肯定出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出路在于完善民主制度,而不是到民主制度之外去寻找实现良法的途径;迄今已有的人类经验还没有发现这样的例外途径。专制制度能够培育良法吗?要肯定这一点,就必须确立一个结论:少数几个人或者一群人能够永远公正地、准确无误地代表社会意志。但这一结论既无逻辑依据,也没有事实的证据,要为人类良知所采信,是不会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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